PMB蓄电池LCPA170-12 12V170AH规格及参数
PMB蓄电池使用说明书
1、储存与运输
在整个储存与运输过程中,请保持电池总是处于竖直状态,避免倾斜、倒置以防酸液泄漏
请将电池储存于干冷的环境中,环境温度应至少保持在30℃以下
请不要移去电极端柱的保护罩
请严格执行先进先出的仓储原则
保持电池为完全充电状态,每6个月充电一次,方法按照第5部分:补充电
2、初次使用
如电池电压在12.6伏特以下,请即充电
如发现起动能量不足,请即充电
3、安装
电池用于汽车发动机起动
在更换电池时,请首先切断负极的连接电缆,并注意避免短路
清洁新电池的端柱以及连接正极端子夹,并涂抺少量的电池油脂
安装新电池时,请先连接正极端柱,并确保连接牢固
安装完毕后,请将新电池的正极保护罩装在被替换的旧电池正极上,以避免旧电池短路
电池上盖有装车日期标签。购买并安装电池时,应该即刻抠除相应的年月标识,以便您及时了解电池的装车时间以及是否尚处于保修期
4、电量指示器(电眼)
电池顶盖上的电量指示器(电眼)可以帮助检查电池的电量状态
绿色:电量处于良好的状态
黑色:电量不足,需要充电
透明:电量不足,且不可恢复,需要更换电池
5、补充电
将电池从车辆上拆下,注意先断开负极连接电缆
确保充电的场所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将充电机与电池的正极相连接,然后再与电池的负极相连
确保电池与充电机连接好后,再打开充电机进行充电;一旦充电完毕,请即关闭充电机
充电时如电池表面温度高于45℃时,应立即停止充电
一般情况下,推荐的补充电电流为1/10的电池安时容量,充电3-5小时。深度放电的电池将充电10-24小时。充电完毕后静放1小时
6、维护
在关闭发动机后,请同时关闭所有电气设备
请只使用湿润的防静电布擦拭电池表面,否则有引起爆炸的危险
长时间不使用的车辆,请拆除电池;由于电子设备不能拆除电池的车辆,请半个月发动一次车辆,给电池充电一小时,防止电池深度放电无法恢复
高温、高寒地区请加装电池保护罩,延长电池使用寿命!!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对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
//www.sbb-batterygw.com
//www.ntcca-xdc.com
//www.lapater-xdc.com
//www.defuli-battery.com
//www.sailite-battery.com
复审与公告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专家,依据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PMB蓄电池LCPA170-12 12V170AH规格及参数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的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必须都达到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该企业才可列入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 经复审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四、监督管理
第十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PMB蓄电池LCPA170-12 12V170AH规格及参数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见附2,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并对列入公告名单的当地企业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复审与公告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专家,依据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PMB蓄电池LCPA170-12 12V170AH规格及参数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的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必须都达到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该企业才可列入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 经复审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四、监督管理
第十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PMB蓄电池LCPA170-12 12V170AH规格及参数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见附2,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并对列入公告名单的当地企业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对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