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TAR蓄电池RA12-40 RA系列技术参数
七)所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在本规范条件公布后,按照自愿原则对本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本规范条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对于已达到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行公告,并实行社会监督和动态管理。
(九)行业协会应组织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规范条件的实施和跟踪监督工作。
九、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企业和项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新建、改扩建和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及其生产项目。
(二)本规范条件中所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产业政策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最新版本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四)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12月25日起实施。《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RITAR蓄电池RA12-40 RA系列技术参数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18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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